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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当地资源与适用条件统筹规划。
5.1.2 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应根据适用条件和投资规模确定该类能源可提供的用能比例或保证率,以及系统费效比,并应根据项目负荷特点和当地资源条件进行适宜性分析。
条文说明
5.1.1 可再生能源有多种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包括太阳能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和空气源热泵系统。本条规定了在实际选择应用时的基本原则。
5.1.2 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其具体形式的选用,要充分依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系统末端需求,进行适宜性分析,当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同时满足时,方可采用。
    太阳能、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的应用与项目所在地的资源条件密切相关,应根据资源禀赋、以可再生能源的高效利用为目标,选择经济适用的技术方式和系统形式;应对实施项目进行负荷分析、系统能效比较,明确其具有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应用前景时,才能确保实现节能环保的运行效果。
    热泵系统需要采用热能或者电能驱动,当采用化石能源燃烧获得的电能或热能作为驱动能源时,热泵系统供热量消耗的驱动化石能源量,应低于提供相同热量直接燃烧所需化石能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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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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