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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不同气候区平均节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5%;
    2 除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其他气候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65%;
    3 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2%。
2.0.2 标准工况下,不同气候区的各类新建建筑平均能耗指标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2.0.3 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应分别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7kgCO2/(㎡·a)以上。
2.0.4 新建建筑群及建筑的总体规划应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创造条件,并应有利于冬季增加日照和降低冷风对建筑影响,夏季增强自然通风和减轻热岛效应。
2.0.5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2.0.6 不同类型的建筑应按建筑分类分别满足相应性能要求。建筑分类及参数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0.7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
2.0.8 供冷系统及非供暖房间的供热系统的管道均应进行保温设计。
条文说明
2.0.1、2.0.2 本规范节能总体目标。截至“十二五”末,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已基本完成“三步走”的战略目标。本规范对新建建筑节能水平的衡量是以2016年执行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节能水平为基准,在此基础上,居住建筑设计能耗再降低30%,公共建筑能耗再降低20%。这是执行本规范各项技术要求后全国范围建筑设计能耗的总体水平。
    2016年执行的国家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包括《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由于2016年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尚无相应标准,该类地区是以调研获得云贵两省常用建筑构造作为比较的基准。
    基于对过去30年建筑节能工作经验的梳理总结,将逐渐淡化以我国20世纪80年代建筑能耗水平为基准的静态节能率方式,转化为以标准实施的年代版本为基础的统称,具体量化提高的程度,用相对于上一版本的相对节能率描述。实行此做法的原因有三:一是我国幅员辽阔、气候条件差异巨大,各地区达到同等水平的相对节能率,技术难度和实施成本差异巨大,只用静态基准的百分比节能率描述,对各地区建筑节能工作的难度和显示度有很大差异,对标准的制定、建筑节能工作实施者的工作积极性都不会产生促进作用,而且目前实际实施的情况也表明,各地区的静态节能率提升水平并不同步;二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建筑能耗基本以北方供暖能耗为主,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空调和生活热水的使用已遍布全国,且成为南方建筑能耗的主要组成部分,但这部分能耗并没有能耗基线数据作为量化比较的基准,使用相对于上一版本的相对节能率描述,可以促进建筑节能工作者逐步完善能耗比较的量化基准,使得这一量化衡量体系日臻科学合理;三是随着我国建筑节能水平的提升,采用静态节能率的描述方式,提升的空间量化显示度将越来越小,在不久的将来,可能5年修订一次标准,提升的节能率也只是小于1%的量级,不利于观测,因此从科技工作的惯例,应及时转变量化描述的方式。但是,考虑到使用者已习惯采用原有建筑节能率的表述方法,本条根据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能耗相对提升比例,分别给出了相对80年代基准,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平均建筑节能率。
    本规范附录A中给出的各类建筑平均能耗指标是标准工况下,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执行本规范的整体平均能耗水平,可作为地方标准制定、区域性节能政策制定的依据。无论是条文中描述的百分比节能水平,还是附录A中的建筑平均能耗指标,都不能作为某一具体工程项目节能设计的合规判定依据。
2.0.3 在实施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的背景下,建筑作为主要的用能终端,其能源消耗占全社会能源消耗的20%左右,建筑能耗是造成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因素。降低建筑的碳排放强度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碳达峰与碳中和战略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助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拉动内需、促进建筑行业绿色转型升级。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建筑总量依然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镇化率低20%左右,我国建筑领域碳减排压力更大。通过标准的提升降低新建建筑的用能强度,同时优化用能结构,实现新建建筑碳排放强度的降低,是建筑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重要措施。本规范对建筑能耗的降低比例进行了规定,在建筑用能结构上,燃煤和燃气等化石能源的消耗大幅度降低,电力在用能占比逐步提高,且我国电力排放因子的逐年下降,从2001年的0.773kgCO2/kWh下降到2015年的0.553kgCO2/kWh,也推动了我国建筑碳排放强度的下降。
    本条基于第2.0.1条节能要求,利用不同气候区典型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不同类型能源消耗数据,以及不同气候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分布数据,根据电力、煤炭、燃气等能源碳排放因子,对本规范的减碳效果进行了计算评估,以便反映建筑节能标准提升后对我国建筑碳排放降低的贡献。其中居住建筑的平均碳排放强度下降6.8kgCO2/(m²·a),公共建筑平均碳排放强度下降10.5kgCO2/(m²·a)。
2.0.4 本条是规划阶段的节能要求。
    规划设计是建设过程最上游的环节,建筑节能必须从规划设计阶段考虑其合理性。建筑的规划设计是建筑节能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从分析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出发,将建筑设计与建筑微气候、建筑技术和能源的有效利用相结合的一种建筑设计方法。分析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建筑平、立、剖面形式,太阳辐射,自然通风等对建筑能耗的影响,也就是说在冬季最大限度地利用日照,多获得热量,避开主导风向,减少建筑物外表面热损失;夏季和过渡季最大限度地减少得热并利用自然能来降温冷却,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夏季和过渡季应强调具有良好的自然风环境,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改善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热舒适标准,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思想;二是为了提高空调设备的效率。因为良好的通风和热岛强度的下降可以提高空调设备冷凝器的工作效率,有利于降低设备的运行能耗。通常设计时注重利用自然通风的布置形式,合理地确定房屋开口部分的面积与位置、门窗的装置与开启方法、通风的构造措施等,注重穿堂风的形成。
    建筑的朝向、方位以及建筑总平面设计应综合考虑社会历史文化、地形、城市规划、道路、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权衡分析各个因素之间的得失轻重,优化建筑的规划设计,采用本地区建筑最佳朝向或适宜的朝向,尽量避免东西向日晒。
2.0.5 建筑的节能减碳是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和2060年前碳中和两大战略的基础,建筑设计阶段是决定建筑全寿命期能耗和碳排放表现的重要阶段,其合理性主导了后续建筑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和资源的消耗。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碳排放量是表征建筑对环境影响和资源消耗的关键指标,设计阶段对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碳排放分析有助于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建筑设计方案、能源系统设计方案和相关参数。
    设计阶段计算和分析建筑能耗和碳排放量可以评估建筑朝向、体形系数、围护结构参数、能源系统配置及参数等节能措施的合理性。在规划和单体方案设计阶段进行可再生能源系统策划,分析可再生能源系统利用率将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系统与建筑的一体化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2019对建筑碳排放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但建筑能耗和碳排放量计算过程较为复杂、涉及的计算因素也很多,国际上普遍采用提供工具并配合详细的计算方法的方式提高计算结果的有效性和一致性。
    设计达到节能要求并不能保证建筑做到真正的节能,实际的节能效益,必须依靠合理运行才能实现。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在使用和运行管理上,不同地区、不同建筑存在较大的差异,相当多的建筑实际运行管理水平不高、实际运行能耗远远大于设计时对运行能耗的评估值,这一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正常进行。设计文件应为工程运行管理方提供一个合理的、符合设计思想的节能措施使用要求,这既是各专业的设计师在建筑节能方面应尽的义务,也是保证工程按照设计思想来取得最优节能效果的必要措施之一。
    节能措施及其使用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设备及被动节能措施(如遮阳、自然通风等)的使用方法,建筑围护结构采取的节能措施及做法;
    2 机电系统(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系统等)的使用方法和采取的节能措施及其运行管理方式,如:
        (1)暖通空调系统冷源配置及其运行策略;
        (2)季节性(包括气候季节以及商业方面的“旺季”与“淡季”)使用要求与管理措施;
        (3)新(回)风风量调节方法,热回收装置在不同季节使用方法,旁通阀使用方法,水量调节方法,过滤器的使用方法等;
        (4)设定参数(如:空调系统的最大及最小新(回)风风量表);
        (5)对能源的计量监测及系统日常维护管理的要求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许多大型公建的机电系统设置了比较完善的楼宇自动控制系统,在一定程度上为合理使用提供了相应的支持。但从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来看,自动控制系统尚不能完全替代人工管理。因此,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主动性依然是非常重要的节能措施。
    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不稳定性特点对系统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就给出相关的运营技术措施,以保障系统能够正常运行,获得预期的节能效益。因此要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给出完整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系统的设计内容并注明对项目施工与运营管理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例如系统的运行控制措施和监测参数等。
2.0.6 本条为节能指标确定及参数计算的基本要求,为科学合理节能,统一计算标准设置此条文。
    本规范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分别规定了性能要求,其中性能要求既包括节能定量指标,也包括应采取的节能技术措施。
2.0.7 由于材料供应、工艺改变等原因,建筑工程施工中可能需要改变节能设计,为了避免这些改变影响节能效果,本条对涉及节能的设计变更严格加以限制。此条保证了节能效果不在后期被降低。
2.0.8 本条是对供冷供热输配管道的基本节能要求。建筑物内的供冷系统管道,设置绝热层是防止冷量损失及防止结露;建筑物内的供热系统管道包括供暖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当环境空气温度低于管道介质温度时,设置绝热层可防止不必要的热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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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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