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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防给水系统


3.1 消防水源及给水设施
3.1.1 审查消防水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1 消防用水可由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2 消防用水水源可与生产、生活用水合用,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的需要。
3.1.2 审查消防用水量的确定。消防用水量应按以下两项灭火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
    1 一个设备 1 次灭火的最大灭火用水量;(水轮发电机或电动机灭火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包括水轮发电机或电动机的自动灭火装置用水量和该机组段的 1 个厂房消火栓用水量。变压器、油罐灭火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包括本身设置的自动灭火装置用水量和有关的消火栓用水量。)
    2 一个建筑物 1 次灭火的最大灭火用水量。(最大一座建筑物所需的室内、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
3.1.3 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给水系统、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审查给水系统设计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 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 10m。
    2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平时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在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消火栓的栓口水压不小于 0.02MPa。
    3 低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栓口水压不小于0.1MPa。
3.1.4 采用自流供水方式的高压给水系统,取水口不应少于 2 个。(在与生产用水合用取水口,而且当其设在蜗壳或压力钢管上时,要考虑到机组检修和钢管(或引水管)检修时仍能保证消防用水的需要。)
3.1.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楼层;
3.1.6 审查采用水泵供水方式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水泵和消防水箱,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 1 台主用水泵;
    2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每组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 2 条。当其中 1 条故障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3 每组水泵应有不少于 2 条出水管与消防管网连接,当其中 1 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4 消防水箱应储存 10min 的消防用水量。当消防用水量小于或等于 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 12m³ 时,仍可采用 12m³ ;当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 18m³ 时,仍可采用 18m³;
    5 消防水箱的设置高程应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平时水压的要求;当不能满足时,应设增压设施。增压设施如采用稳压泵,则要求其出水量不应小于 5L/s;如采用气压给水设备,则要求其气压水罐的调节容积不小于 300L;
    6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火警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3.1.7 审查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方式的高压给水系统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确定为:厂房 120min,水轮发电机、电动机 10min,油浸式变压器、大型电缆室 24min,透平油和绝缘油油罐 30min,船闸及升船机 60min;
    2 消防水池容量超过 500m³ 时宜分成 2 格,超过 1000m³ 时应分成 2 格。消防水池应有不少于 2 条出水管与消防管网连接,当其中 1 条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3 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4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 48h;
    5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
3.1.8 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易受冰冻的取水口、管段和阀门应有防冻措施。

3.2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
3.2.1 审查建筑物的室外、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否满足《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987-2014 中 8.3.1 和 8.3.2 款规定。
3.2.2 审查室外、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 15L/s 时,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可布置成枝状;
    2 消防给水管网干管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 100mm;
    3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低压给水系统的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的数量应按消防用水量计算,每个接合器的流量为 10L/s~15L/s。

3.3 消火栓
3.3.1 枢纽建筑物应设置室内和室外消火栓,地面建筑物及室外电气设备应在室外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内。
3.3.2 绝缘油和透平油的露天油罐或厂外地面油罐室附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3.3.3 船闸闸室两侧闸墙上、承船厢室疏散口附近均应设置消火栓。
3.3.4 高压给水系统的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 1.0MPa。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 0.5MPa 时,应有减压措施。
3.3.5 审查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经计算确定,其中:
    高层副厂房、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的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 13m,单层和多层副厂房的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 10m。
3.3.6 审查室外消火栓的设置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厂区主厂房及其他建筑物周围,其间距不应大于 120m;
    2 沿船闸闸室两侧,其间距不应大于 50m;
    3 升船机闸首两侧、闸门上下游应各设 1 个。
3.3.7 审查室内消火栓的设置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厂房内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 50m,并应保证有 2 支水枪的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该层任何部位。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高度大于 18m 时,可只保证桥式起重机轨顶以下实际需要保护的部位有 2 支水枪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
    2 主厂房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以下各层,消火栓的设置和数量可根据设备布置和检修要求确定;
    3 高层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 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 50m;
    4 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 1.10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 90°角;
    5 消火栓箱应设置启动消防泵的联动触发信号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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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水利、水电、电力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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