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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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体布置


3.1 防火间距
3.1.1 审查水利工程枢纽内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审查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
3.1.2 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 1.2 倍。

3.2 消防车道和救援设施
3.2.1 水利工程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3.2.2 审查消防车道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0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0m;
    2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5.0m×15.0m;
    3 消防车道的均布荷载值不应低于 7.875kN/m,集中荷载值不应低于 202.5kN。
3.3.3 审查消防车是否能到达以下位置:
    1 地面厂房入口处;
    2 地下厂房、坝内厂房交通洞地面入口处;
    3 室外主变压器场、室外开关站、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等场地的一个长边;
    4 船闸的闸首、升船机的闸首;
    5 水闸启闭机室的一侧;
    6 地面副厂房等辅助生产建筑物、办公生活区每栋建筑物的一个长边。
3.3.4 水利工程的水力发电厂和泵站宜按装机容量配置消防车,审查具体配置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 1500MW 以上至 3500MW,宜配备 1 辆消防车;
    2 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 3500MW 以上,宜配备 2 辆消防车;
    3 泵站总装机容量为 150MW 以上,宜配备 1 辆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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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水利、水电、电力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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