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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防烟排烟


2.4.1 对于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顶部应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改造工程,可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计:
    1 当不涉及相关楼梯间立面改造时,可维持既有建筑相关部位外立面现状;
    2 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2.4.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符合时应增加机械排烟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可维持自然排烟口现状,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面积的2%,或根据该场所火灾规模和安全疏散所需最小清晰高度经计算确定;
    2 中庭、剧场舞台空间的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面积的5%;
    3 作为自然排烟口的可开启外窗,其开窗角度应大于30度。
2.4.3 既有建筑进行不改变功能的局部改造和整体改造时,按现行国家标准校核原有加压送风系统,确有困难无法满足时,可适用原标准。新增防烟系统执行现行标准。
2.4.4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或进行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整体改造时,现有竖向排烟系统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排烟可接入原排烟竖井,原排烟竖井可适用原标准;原竖向排烟系统排烟量不能满足改造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采用其他排烟方式。
2.4.5 既有建筑进行整体改造且使用功能改变时,应按现行标准重新进行排烟设计。
2.4.6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宜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增加风机房确有困难时,风机可放置于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
2.4.7 住宅剪刀楼梯间原合用加压送风系统,由于送风井道建筑条件限制分设系统困难时,可维持原系统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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