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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改造及加固设计


5.2.1 民宿建筑的结构改造设计前,可参照本导则附录 A 收集设计基础资料,作为改造设计的依据。
5.2.2 结构改造如涉及延长使用年限、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建、扩建、加固、修复等时,应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对既有结构进行可靠性鉴定,并由有资质的单位提供可靠性鉴定报告。
5.2.3 当既有结构的抗震设计不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进行抗震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的抗震加固措施。
5.2.4 结构使用年限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 新增结构与既有结构连为一体时,应采用相同的后续使用年限。
    2 当新增结构与既有结构无连接时,可分别采用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
    3 改造后的既有结构,其后续使用年限可取原设计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且不宜小于 30 年。
5.2.5 结构改造的设计内容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宜包括以下内容:
    1 整体结构分析和计算,应包括极限状态验算与抗震计算。
    2 新增结构的设计。
    3 既有结构新增荷载复核。
    4 新、旧结构的连接设计。
    5 改造过程中的防倒塌设计。
    6 相关的地基基础设计。
    7 满足特殊改造要求的结构专项设计。
5.2.6 结构改造设计中的极限状态验算,按以下规定进行:
    1 既有结构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应符合原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要求。
    2 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需要对既有结构进行重新设计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要求。
    3 既有结构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及构造要求,应符合原设计规范的要求。
5.2.7 改造设计时宜将原建筑的整体结构纳入改造设计范围,并进行相应的结构计算分析与结构设计。当改造仅涉及结构局部,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时,改造范围以外的结构可不纳入改造设计范围,仅按满足原设计适用规范的要求进行可靠性鉴定:
    1 改造不需要延长设计使用年限。
    2 改造对整体结构安全性的不利影响较小,如新增结构与既有结构设置了可靠的结构缝脱开。
    3 改造前未曾改变使用条件、使用功能,未曾进行降低结构性能的改造。
    4 建筑物前期正常使用,未曾遭受火灾、地震、爆炸、洪水、非正常撞击等偶然灾害性损伤。
5.2.8 结构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化结构方案,保证结构的整体稳固性与牢固性。
    2 结构既有部分材料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强度的实测值确定。
    3 既有结构构件应按其实际的几何尺寸、截面配筋以及连接构造采用,并应考虑已有缺陷的影响。
    4 应考虑既有结构的承载历史以及改造施工工艺的影响。
5.2.9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经可靠性鉴定需要进行加固的结构,结构改造时应进行结构加固设计:
    1 既有结构的承载力严重不足,且可能导致改造过程中难以预防的失稳或坍塌。
    2 既有结构由于受损严重而出现随时倒塌的险情,且险情尚未排除。
    3 既有结构由于地基基础变形而开裂或倾斜,存在倒塌的危险,且险情尚未排除。
    4 可能在改造过程中发生难以预防的失稳或坍塌的其它情形。
5.2.10 结构加固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与使用环境、结构损伤类型及原因、后续使用年限等,制定相应的加固设计方案,并应符合相应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5.2.11 结构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栋建筑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结构的整体稳固性与牢固性。
5.2.12 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结合施工工艺采取确保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粘结牢固、新增结构与原结构可靠连接的措施,使之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应避免对加固范围以外的其他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影响。
5.2.13 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对于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结构,应在设计文件中就施工过程中的稳定与安全,明确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5.2.14 当既有结构构件的承载力验算符合原设计适用标准规范的要求,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再进行承载力加固:
    1 该构件己正常使用不少于两年,且不长于钢结构或构件、木结构或构件等的耐久(防锈、防腐、防虫蛀)年限。
    2 该构件未曾发生明显的结构性损伤。
    3 在后续使用年限内,该构件所承受的作用效应及所处的使用环境与改造前相比不会发生显著的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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