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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信息设施系统设计


4.13.1 信息设施系统应实现内部与内部、内部与外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各类信息的接收、交换、传输、存储、检索和显示等功能。

4.13.2 信息设施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有关规定。

4.13.3 信息设施系统宜根据厂区所在地理位置和安全级别设置应急通信系统。

4.13.4 流动人员较多或大空间的工作区域,宜配置无线局域网络系统。

4.13.5 广播系统宜根据需要配置传声器和呼叫站,宜具有分区呼叫控制功能。

4.13.6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播放内容应顺畅清晰,不应出现画面中断或跳播现象,显示屏的视角、高度、分辨率、刷新率、响应时间和画面切换显示间隔等应满足播放质量的要求。

4.13.7 存有易燃易爆、放射性、有害气体、液体等原材料及高度污染废弃物的区域,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13.3 对于产品或工艺特别,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厂区,或者因为选址的原因,厂区建设地点相对偏远,宜根据需要设置专用的应急通信装置,用于确保特殊情况下的通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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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 GB5132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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