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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防爆事故通风


6.6.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事故通风系统或装置。
6.6.2 事故通风系统宜由平时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当事故通风量大于平时使用的通风系统所要求的风量时,宜设置 双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
6.6.3 事故通风系统室内吸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风口应设置在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
    2 对事故通风的死角,应采取导流措施;
    3 当发生事故向室内放散密度大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汽时,室内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m~1.0m处;放散密度小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汽时,室内吸风口应设在空间上部;放散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时,室内吸风口应尽量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0.4m。
6.6.4 事故通风的室外排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 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2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送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m;
    3 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4 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宜朝向空气正压区。
6.6.5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的场所其正常通风量、事故通风量要求应按表6.6.5执行。
表6.6.5 事故通风场所换气次数要求
6.6.6 工业建筑事故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时,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诱导式事故排风系统;
    2 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建筑物,所散发的可燃气体密度小于室内空气密度时,宜设置事故送风系统;
    3 事故通风量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应不少于12次/h。当房间高度小于等于6m时,换气次数按房间的实际体积计算;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换气次数可按6m的空间体积计算。
6.6.7 事故通风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事故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2 事故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并宜就近设于通风房间内;
    3 设于地下的制冷机房,当制冷剂泄漏气体密度大于空气时(常 见制冷剂 R22、R134a、R123、R407C 常温下饱和蒸气密度均大于空气),室内吸风口应上、下分别设置,下部吸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m。
    4 氨制冷机房室内吸风口应设于上部,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6.6.8 应设置事故通风的场所,当设有可开启外窗且开窗面积满足通风要求,外窗可从室外开启时,可不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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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鲁建消技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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