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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自然通风系统


4.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地上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其自然通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楼梯间高度大于10m时,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布置间隔应小于3层。楼梯间最高部位应另设置面积不小于1.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2 当楼梯间高度小于或等于10m时,可仅在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注:楼梯间“最高部位”指该楼梯间顶层顶板或四周靠近顶板以及最高处结构梁梁底的侧墙最高部位,满足该要求直通屋面的外门可视作符合要求的开口。
4.2.2 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当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或前室利用窗井进行自然通风防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适用于楼梯间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且层数不大于2层的住宅建筑;
    2 用作楼梯间自然通风的窗井,其窗井断面面积、楼梯间开向窗井的可开启窗总面积、窗井对室外大气开口面积均不应小于2.0m²,其中楼梯间最高部位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3 用作前室自然通风的窗井,其每层窗井均应独立设置,窗井断面面积、前室开向窗井的可开启窗总面积、窗井对室外大气开口面积均不应小于前室需要的可开启外窗面积。
4.2.3 地上靠外墙敞开楼梯间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并应在疏散走道与楼梯间连接处设置挡烟垂壁,挡烟垂壁高度按本指南第5.2.2条执行。
4.2.4 釆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²,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²。
4.2.5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m²。高层病房楼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m²。
4.2.6 用于自然通风系统防烟的可开启外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40%,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同排烟系统自然排烟窗;
    2 可开启外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由设计确定,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装置可采用就地机械装置、电动控制装置或气动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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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鲁建消技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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