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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消防排水


10.10.1 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可按火灾延续时间内地面允许积水高度不大于150mm考虑,消防废水可以在地下室漫流时,可按整体地下室面积计算消防排水量;消防废水不能在地下室漫流时,应按地下室积水区域面积计算消防排水量;当地下室不允许积水时,消防排水应按消防设计流量的100%计算。消防泵房及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泵应采用消防电源。
10.10.2 消防给水系统(包括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试验装置处应设专用排水设施。自喷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不小于DN75,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不小于DN100;消防系统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试验排水不应直接排向地面地漏,应采取防止地面漫流的措施,可通过排水漏斗接入排水立管、集水坑(消防电梯集水坑除外)、消防泵房或空调机房等机房的排水沟、拖布池(排水管径不小于DN75)、屋面,不应接入生活水箱间、生活水泵房、热水机房。消防试验排水立管可与水管井排水立管、车库地面排水立管、空调机房排水立管合用。
10.10.3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每个保护区的管网最不利点应设模拟末端试水装置,并应便于排水。
10.10.4 同一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排水设施(集水坑)可以共用,可以借用消防电梯基坑串联排出,有效容积不小于2m³。排水泵不应设于电梯基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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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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