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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消防用水量


10.2.1 民用建筑和仓库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按1起确定。
10.2.2 建筑物体积计算:
    1 建筑物体积应包含其地下室的体积。当建筑物的地下室仅作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地上建筑仅通过电梯与地下车库相通且电梯与车库的防火分隔符合《建规》第5.5.6条的规定时,地上、地下部分可分开计算体积(附图10.2.2)。当地上建筑与地下室完全不连通(电梯、楼梯均不连通)时,地上建筑、地下室可分开计算体积。
附图10.2.2
附图10.2.2
    2 两个独立的地下室仅以通道连接、通道仅作为通行使用,且通道处设有防火分隔措施时,两个地下室可分开计算体积,通道部分的体积按所属防火分区计入相应地下室。
10.2.3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按《消水规》表 3.3.2 取值,并满足以下要求:
    1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商业服务网点除外)合建时,该栋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应按公共建筑设计,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按建筑总高度、总体积计算确定。
    2 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时,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消水规》表3.3.2中相应建筑物类别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当建筑物仅设一套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贮存的室外消防贮水量应相应增加一倍;当建筑物划分为各自不大于500000㎡的几组分别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时,各组分别设置的消防水池的贮水量不增加。
10.2.4 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按《消水规》表3.5.2取值,并满足以下要求:
    1 独立建造的下列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值方法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参照病房楼取值;托儿所、幼儿园参照教学楼取值;餐厅、食堂等餐饮建筑参照商店取值;汽车4S店的展示销售区按商店、办公分别计算取大值,维修保养车间按修车库取值;售楼部按商店取值;其它表中未提及的建筑应按其实际用途和功能、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类型等参照表中的类似建筑取值。
    2 多层综合楼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取全部建筑体积和总高度,分别按不同功能查表,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商业服务网点除外)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防设施可按各自的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体积分别计算确定,其中,高位消防水箱容积按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分别规定的较大值确定。
10.2.5 《消水规》表3.3.2和表3.5.2中的“地下建筑”主要指修建在地表下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它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场、绿地、道路、铁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建筑物附设的地下室不属于地下建筑,按本《要点》第10.2.2条执行。独立建造的地下车库按《车库消规》执行。
10.2.6 《消水规》表3.3.2和表3.5.2中的“人防工程”主要指独立建设的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兼做战时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流量按《车库消规》取值。
10.2.7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消水规》表3.6.2确定,其中:
    1 医院的门急诊楼、医技楼、住院楼、后勤楼等与医疗相关功能合建组成的高层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可取2.0h。
    2 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均取3.0h。
    3 住宅建筑与商业(商业服务网点除外)合建时,火灾延续时间按商业部分的建筑高度计算确定;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合建时,火灾延续时间按高层综合楼确定,取3.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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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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