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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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粪便处理厂

7.0.1 粪便处理厂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处理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等,确保正常运行。

7.0.2 粪便处理厂应设置粪便、固渣、污水的计量装置。

7.0.3 粪便处理厂应设置密闭的粪便接收口或池,并采用密闭对接方式卸粪。

7.0.4 粪便主处理系统前,应设置储存调节池或调节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液位显示装置;

     2 应设置循环泵、应急排放管线和清空管线。

7.0.5 固液分离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液分离机应能截留粪便中粒径在15mm以上的固体杂物,并应将栅滤后液体中的细砂高效分离和排出;

     2 固液分离过程应在密闭的条件下进行。

7.0.6 脱水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粪便的特性和脱水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螺压式脱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脱水机应低转速、全封闭、可连续地运行;

     2 脱水机应有限制和调节泥层厚度的功能;

     3 脱水机应备有单独的滤网自动冲洗系统,滤网应选用强度高的不锈钢材料;

     4 压榨螺杆的转速应可调节。

7.0.7 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渣应进行焚烧、堆肥或填埋等处理。

条文说明

7.0.1 规定了粪便处理厂的主要设施,接收及储存系统、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残渣处理系统等的具体要求,详见相关节的内容。

7.0.2 规定了粪便处理厂计量的功能要求。为了有效地进行运行管理和成本核算,应设置粪便、固渣、污水的计量装置,由于国内有关仪表和控制装置的特性不一定完全适合粪便处理厂运行管理的要求,因此本条只规定设置必要的计量装置,其他仪表不做要求。

7.0.3 规定了粪便接收口或池密闭的性能要求。卸粪过程中应采用密闭对接的方式,以防止操作不当而导致遗洒,造成二次污染;接受口应采取密封措施。

7.0.4 规定了储存调折池或调节罐的性能要求。由于收集、运输的影响,进入粪便处理厂的粪便量是不连续的,而且粪便性状随来源不同其浓度变化很大。为确保处理系统量的连续性和成分的均匀性,作本条规定。

     1 为掌握投入量和储存量,应设置液面计或其他计量装置;

     2 本条规定设置循环泵、应急排放管线和清空管线的设计要求。设置循环泵的目的之一是可以减少储存调节池(调节罐)出流中的浮渣。

7.0.5 规定门句液分离机的性能要求。粪便通过接受池后,其中仍含有大量的固体杂物,为防止后续机械设备被缠绕,水泵、阀门被堵塞,可采用固液分离装置去除粪便中大部分的固体杂物和砂粒。

     粪便固液分离机宜为一体化设备,由栅筐、旋转耙、清渣梳、螺旋传输器、排砂螺杆和螺旋压榨器以及驱动装置等主要部件组成。固液分离机应具有固液分离以及将分离出的固体进行压榨脱水等功能,即大块重物分拣、除砂、过滤、传输、压榨功能。

     经调查,国内部分用于粪便处理的固液分离机的可靠技术参数如表8所示。

7.0.6 规定了螺压式脱水设备的基本性能要求。一般的脱水设备主要用于消化污泥的脱水。国内自20世纪80年代起,新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如天津、杭州、桂林、深圳、珠海、北京、邯郸、成都、青岛、济南、上海、武汉、厦门等)纷纷从国外(如法国、英国、日本、丹麦、奥地利、芬兰、德国等)引进真空过滤机、带式压滤机及离心脱水机。但这类脱水设备基本上没有在国内直接进行生粪渣污泥脱水处理的实践。当处理对象为生粪便时,应根据粪便的特性和脱水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

7.0.7 规定了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渣的处理处置措施。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富集了较多的污染物,尤其是厌氧消化过程沉降的寄生虫卵,若不经进一步无害化卫生处理直接利用,势必造成危害。因此本条规定必须进行污泥处理与处置,不得直接用作农田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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