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3 防火间距


9.3.1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素确定。
9.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9.3.2的要求。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
表9.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9.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条文说明
9.3.1 本条规定了确定防火间距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即应从满足消防扑救需要和防止火势通过“飞火”、“热辐射”和“热对流”等方式向邻近建筑蔓延的要求出发,设置合理的防火间距。在满足防火安全条件的同时,尚应体现节约用地和与现实情况相协调的原则。
9.3.2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以及防火间距允许调整的条件。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