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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药品库房、制剂室


5.5.1 药品库房应设在独立建筑内或建筑内的独立区域内,与其他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5.2 药品库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夜间不应留人住宿。
5.5.3 药品应分类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储存在危险品库内,禁止储存在地下室内,不应与其他药品混存。
5.5.4 药品库房内的升降机严禁载人,其附近不应堆放纱布、药箱等可燃物。
5.5.5 药品库房中采用堆垛方式存放的中草药,应采取定期翻堆散热等措施防止自燃。
5.5.6 未经允许,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品库房。危险品进出库房应轻拿、轻放。零散提取危险品时,应在库房外进行,严禁在库房内开启包装物,如开桶、开箱、开瓶等。
5.5.7 药品库房内明敷电气线路时,应穿金属管或敷设在封闭式金属线槽内,堆放的药品应与电闸、电气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药品库房内宜采用低温照明灯具。
5.5.8 设置在制剂室内的电炉、恒温箱、烤箱等用于制剂的电器,应由专人负责在固定地点使用。
5.5.9 制剂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每天工作完毕后应清理现场,及时清除药渣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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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WS3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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