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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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防给水系统


 3.1 消防水源及给水设施
3.1.1 审查消防水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消防水源可采用水库水、下游尾水、地下水、外来水源等。消防给水水源宜与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结合。消防给水管道系统宜独立设置。
3.1.2 审查消防给水量的确定。水电工程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一次,消防给水量应按下列两项灭火水量的较大者确定:
    1 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一次灭火时,机电设备本身的自动灭火系统用水量和同时开启不少于两支水枪的消火栓用水量之和。)
    2 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一次灭火时最大一座建筑物所需的室内、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
3.1.3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审查给水系统设计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 室外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 10m。
    2 室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保证在消防水泵启动前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 0.02MPa。
    3 室外低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
3.1.4 室内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室内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保证灭火时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3.1.5 由水库直接供水时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从蜗壳或压力钢管取水时,应至少在两个蜗壳或压力钢管上设取水口,且应结合机组或压力钢管检修时的供水措施。每个取水口均应满足消防用水要求。
3.1.6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楼层。
3.1.7 审查消防水泵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水泵的能力。
    2 消防水泵启动时间应满足规范要求。
    3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4 当消防给水管道为环状布置时,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 DN65 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3.1.8 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在厂房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应储存 10min 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 25L/s 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³时,仍可采用 12m³;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 25L/s 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 18m³时,仍可采用 18m³。
3.1.9 审查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给水量的要求,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及用于设备灭火的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2.00h 计算;
水轮发电机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10min 计算;油浸式变压器及其集油坑、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等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0.40h 计算;油罐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0.50h 计算。
    泡沫灭火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有关规定确定。
    2 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应大于 2.5m/s。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 48h。
    4 容量大于 500m³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m;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与绝缘油和透平油油蹭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
    7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3.1.10 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易受冰冻的取水口、管段和阀门应有防冻措施。

3.2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
3.2.1 审查室外、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否满足《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872-2014中 11.3.1 和 11.3.2 款规定。(用水量计算时还应参考现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相关规定。)
3.2.2 审查船闸和升船机的室外、室内消火栓及自动灭火系统用水量是否符合《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872-2014 中 6.3 和 6.4 条相关规定。
3.2.3 审查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 15L/s 时,可布置成枝状;
    2 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3.2.4 审查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室内消火栓超过 10 个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 15L/s 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2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如合用管道,应在报警阀或雨淋阀前分开设置。
    3 当室内、室外消防管网分开设置时,室内消防管网宜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可按 10L/s~15L/s 计算。
3.2.5 消防给水管路不应跨越变压器、配电装置等敞开电气设备上方,且不宜妨碍变压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

3.3 消火栓
3.3.1 审查室外消火栓是否沿厂区道路设置,保护半径不应超过 150m,间距应保证设置范围内任何地点均处于两个室外消火栓的保护范围之内。
3.3.2 审查室内消火栓设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室内消火栓不应设置在主变压器室、电缆室、电缆廊道或厂内油罐室内,可仅在其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内消火栓;
    3 当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高度大于 18m 时,可只保证 18m 及以下部位有两支水枪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
    4 主厂房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 30m,并应保证每个机组段不少于一个消火栓;
    5 高层副厂房、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 30m,其他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 50m。
    6 室内消火栓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规定。
3.3.3 进厂交通洞应在厂房入口处 40m 范围内设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便于消防车取水且不得影响交通。
3.3.4 厂区地面建筑物及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开关站的室外配电装置区域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3.3.5 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厂房外独立设置的油罐室,体积不超过 3000m³的丁、戊类设备用房(闸门启闭室、闸室、水泵房、水处理室等)、器材库,机修间等,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3.3.6 当大坝坝面上布置有单体体积大于 3000m³的丙类建筑物时,应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
3.3.7 单台容量在单相 50MVA 以下、3 相 90MVA 以下的室内油浸式主变压器应在主变压器附近设置移动式灭火器或室内消火栓。
3.3.8 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3.3.9 船闸
    1 不通过油轮(驳)、危险化学品船只的单级船闸,宜在闸室两侧闸墙顶部布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应对侧交叉布置,同侧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120m。
    2 不通过油轮(驳)、危险化学品船只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连续船闸,除应在每级闸室两侧闸墙顶部布置室外消火栓外,还宜根据船闸的规模和级数多少设置一定数量的移动式消防水炮(枪)等辅助灭火工具。
    3 通过油轮(驳)、危险化学品船只的船闸,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船闸应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炮(枪),灭火面积应为设计过闸船只最大舱的面积。
    2)应在闸室两侧闸墙顶部布置室外消火栓,对着火船只周围一定范围内的甲板面及相邻船只冷却。
    3)室外消火栓与闸墙距离小于 5m 时,应在每只室外消火栓两侧 3m 范围内靠闸室侧地面设置防火分隔水幕。
    4)单级船闸的钢质闸室门应采用移动式或固定式水炮(枪)、消火栓等设施进行喷水保护;二级或二级以上连续船闸的钢质闸室门应设置正、反两面水幕保护装置。
    5)闸室门启闭机房推拉洞口应采取措施防止火苗窜入。
3.3.10 升船机
    1 升船机的船厢上应设置消火栓、固定式水成膜及移动式灭火器等灭火装置,消防用水量应按所配置的灭火装置通过计算确定。
    2 船厢上的灭火装置可直接从船厢取水,当船厢上的灭火装置取水量之和超过船厢水量的 1/3 时,应采用其他的供水措施。
    3 多级升船机的中间渠道及渡槽两侧均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同侧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 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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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水利、水电、电力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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