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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给排水专业



4.1 消防给水、排水
4.1.1 消防给水
    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1)5.1.16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消防水泵低流量空转过热的技术措施。消防水泵宜采用卧式泵,不应采用变频泵,并不应设置自动停泵功能;
    (2)5.2.1 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 25L/s 时,不应小于 12,大于 25L/s 时,不应小于 18m³。
    (3)5.2.2 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³时,不宜低于 0.07MPa,当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所需压力确定,最小不应小于 0.10MPa,当不满足以上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4.1.2 消防排水
    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1)9.2.1 消防水泵房、仓库应采取消防排水设施
    (2)9.3.1 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不宜小于 DN75,报警阀出的排水立管管径宜为 DN100。

4.2 消火栓系统设计
4.2.1 室外消火栓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8.1.2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 3000m³的戊类厂房,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4.2.2 室内消火栓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8.2.1 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或场所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 ㎡的厂房和仓库。
        2 建筑高度大于 15m 或体积大于 10000m³的办公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3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 《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
    (1)17.0.1 锅炉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17.0.8 锅炉房标准:锅炉房、运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等处,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其相连处并宜设置水幕防火隔离设施。
    (3)15.4.2 煤场(库)和灰渣场,应设有防止粉尘飞扬的洒水设施和防止煤屑和灰渣被冲走以及积水的设施。煤场尚应设置消除煤堆自燃用的给水点。
    3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
    (1)7.3.2 脱硫工艺楼、增压分机房、吸风机室,屋内无油高压配电装置、除尘构筑物、室内贮煤场、运煤栈桥、运煤隧道、油浸变压器室、泵房、加药设备间等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1)7.4.3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1)7.4.12 厂房、库房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应按 13 米计算。

4.3 自动灭火系统设计
4.3.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8.3.2 下列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高层乙、丙类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其他单层或者多层丙类物品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
    (1)7.5.3 机组容量 300MW 及以上的燃煤电厂的主要构筑物如:封闭式运煤栈桥应设自动灭火系统。如需设置,应按照中危险Ⅱ级配置。
4.3.2 防火分隔水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8.3.6 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 15m(宽)×8m(高)的开口。
    (2)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其它防火墙耐火极限为 3.00h。防火分隔水幕,水流报警装置应采用压力开关。
    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
    (1)7.1.9 运煤栈桥及运煤隧道与转运站、筒仓、碎煤机室、主厂房连接处应设防火分隔水幕。
4.3.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8.3.5 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2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
    (1)4.3.4 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60L/S,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1.0h。
    3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
    (1)7.5.6 设置在室内贮煤场内的固定灭火水炮,应保证至少一门水炮的水柱到达煤场内任意点;每门水炮的流量不宜小于 20L/s,应具有支流和水雾两种喷雾方式,宜采用就地手动控制。

4.4 泡沫灭火系统
    1 《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
    (1)17.0.3 油泵间、日用油箱间宜采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 的有关规定。

4.5 气体灭火系统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8.3.9 重要的变配电室、设备用房应设气体灭火系统。且不宜采用热气溶胶气体灭火系统。
    2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1)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 8 个。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2)3.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 1 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相应时差不得大于 2s。
    3 《探火管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 345-2013
    (1)3.1.4 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 60m³,防护区应有实际的底面,且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 1%。

4.6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8.1.10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电气用房、机房等部位应布置手提式灭火器或其它灭火设施。
    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1)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 2  具且不宜多于 5  具。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2)4.1.3 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器相容的灭火器。

4.7 惰性气体保护系统
    1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
    (1)7.10.1 原煤斗应采用惰化系统,并应能确保煤斗内氧气浓度低于最大允许氧浓度,惰化气体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7.10.2 低压二氧化碳惰化系统应设气化器及稳压装置。喷头入口压力不宜大于O.5MPa。
    (3)7.10.3 低压二氧化碳惰化系统应设气化器及稳压装置。喷头入口压力不宜大于O.5MPa(表压),喷头应具有防撞、防堵塞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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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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