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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适用本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不得收取费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第六条 依法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两类。
    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八条 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和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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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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