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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勘探作业安全


4.2.1 勘探作业人员应佩戴劳动保护装备,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2.2 当拟建场地下可能存在危险物品、可燃气体、有毒物质、有害物质时,应根据任务要求查明。

4.2.3 勘探作业时,勘探点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 夜间应设置警示灯;

    3 停工期间,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2.4 勘探作业时,勘探作业导电物体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4.2.5 当钻探机组迁移时,必须落下钻塔,非车装钻探机组严禁整体迁移。

4.2.6 工程物探采用爆炸震源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炸工作站应设置在通视条件和安全性好、爆炸作业影响不到的上风地带;

    2 采用爆炸震源作业前,应确定爆炸危险边界,并应设置安全隔离带和安全标志,同时应部署警戒人员,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

    3 实施爆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撤离至爆炸作业影响范围外;

    4 起爆作业前应检查爆炸机,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2.7 水域勘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作业水域海况、水情、勘探深度、勘探设备类型和负荷等因素选择勘探作业船舶或勘探平台类型、结构强度和总载荷量;

    2 勘探作业船舶、勘探作业平台和交通船应配备救生、消防、通信等水上救护安全防护设施;

    3 安装勘探设备与堆放勘探材料应均衡布置;严禁在浮式勘探平台上使用千斤顶处理孔内事故;

    4 作业船舶行驶、拖运、抛锚定位等应由持证船员操作,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勘探作业船舶;

    5 作业人员离岸至登岸作业过程均应穿戴水上救生器具等防护装备,安装勘探孔导向管时应系安全带;

    6 作业前,应对设备、电缆、钢缆、保险绳、绞车、吊机等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安装牢固且符合作业要求后再开始作业;

    7 水下作业时,水下拖拽设备、吊放设备不应超过钢缆额定拉力,收放电缆时应将船速控制在3节以下;遇危及作业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停止作业并收回水下拖拽设备。

条文说明

4.2.1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是勘探质量、安全的基本保障。

4.2.2 本条规定了可能存在危险源时的工作要求。

4.2.3 本条是对作业期间采取防护措施的要求。

4.2.4 在现场作业时,经常出现各种作业设备、工具等导电物体碰触架空输电线路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因此,强调勘察作业过程中,作业设备、工具等导电物体与架空输电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是必要的。

    除了电力之外,不同部门也制定了勘探作业点与管线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见表1。

4.2.5 钻探机组是指钻机、泥浆泵、动力机以及钻塔等配套组合的钻探设备。

    钻探机组整体迁移是指未将钻塔落下进行的钻探机组整体迁移,或是利用钻塔进行边迁移钻探设备边用人力移动塔腿的方式进行的钻孔间迁移。根据调查,这种钻探机组整体迁移方式已酿成了不少的人身伤亡安全事故,因此,对这种不安全行为作出严格的规定,防止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4.2.6 本条根据采用爆炸震源可能带来的危险,对采用爆炸震源作业前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警示标志等作了规定,目的是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爆炸安全范围(直径)大小一般与药量大小、炸药类型、爆炸点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

    电磁或射频电源干扰,可能导致提前起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2.7 本条是对水域勘察作业的要求。水上作业危险程度较陆地上高,本条作出针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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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GB550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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