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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火分隔


5.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实现完全分隔,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5.2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设置在地上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²;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²。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以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贴邻楼梯间,确有困难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与楼梯间实现完全分隔。防火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5.4 各种电缆、导管、电缆桥架等管线在穿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楼板、隔墙时,应采用相当于建筑物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封堵。
5.5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实体墙、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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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DB46/T52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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