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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电气装置防火


4.2.1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4.2.2 消防水泵、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不应采用变频调速器控制。大功率的消防水泵和防排烟风机可采用星三角降压启动。
4.2.3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设备末端配电回路断路器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上级过负荷保护脱扣电流不应小于额定电流的1.5倍,线路选择应与断路器匹配。
4.2.4 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公共建筑,消防线路布线宜设专用竖井;当已经满足本标准第4.2.5条的要求时,可不设置专用竖井。
4.2.5 高度25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宜分别增设一个强弱电竖井,供备用电源线路及应急防灾系统的备份缆线使用。当增设两个竖井有困难时,增设的强弱电竖井可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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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气)(鲁建消技字〔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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