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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其他


4.3.1 《建规》第8.5.2.2条的“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指的是建筑中一个房间的面积,还是该建筑中所有丁类生产车间的总面积?
    答:“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指厂房内一个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房间或车间。

4.3.2 防排烟设施3C认证要求是否还有效?
    答:防烟、排烟设施及设备不需要3C认证,自愿性认证。

4.3.3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0-2017要求,开启常闭排烟口后应自动启动风机,风机是连锁启动还是经过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假如联动启动,是否需要与其他触发信号“与”逻辑?
    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4.5.2条2款规定: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0-2017第5.2.2条4款规定自动启动排烟风机是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启动排烟风机;其联动触发信号为:排烟系统中任一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该触发信号不需要采用“与”逻辑组合。


4.3.4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4x505-1图示P31页,排烟防火阀平时在主管排烟风机处为常开阀门,在支管处为常闭阀门,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2.1.14条明确了排烟防火阀平时呈开启状态。是否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所有排烟防火阀平时按常开执行?目前还有部分将排烟支管处的排烟防火阀兼做排烟阀(口)使用,平时关闭,火灾工况时打开,达到280℃再关闭,是否可行?
    答:排烟防火阀为常开状态,排烟阀为常闭状态。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阀或常闭排烟口。

4.3.5 如何理解《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7条中的“尚宜”与4.3.7-1条的“不应”之间的条件关系?
    答:“尚宜”、“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其火灾荷载较大,火灾规模发展迅速,只有迅速、大量排烟排热,才能更好地保护结构不坍塌,同时为消防救援提供更有利的环境。因此还宜在屋面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所以正文中提出“尚宜”:在设置满足标准要求的自然排烟窗(口)外,还宜增加可溶性采光带(采光窗)作为补充。
    由于采光带(窗)只有在火灾烟气达到一定温度时才会熔化而具备排烟效果,其发挥排烟效能时的火灾规模较大,因此所需要的排烟排热面积也应适当增加,所以正文中对第1/2款的建筑提出了增设的可熔性采光带(窗)的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或5%。


4.3.6 对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燃气锅炉房等需要考虑防爆事故通风的场所,其事故通风排风管是否要遵守《建规》第9.3.2条规定,即风管不能穿越锅炉房隔墙?事故通风机房能否设置在地下室?
    答: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机房可设置在地下室内。
    根据《建规》第3.1.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为甲、乙类生产场所,《建规》第3.3.4条: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据《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16条: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宜设置在生产厂房外或单独的通风机房中。所以《建规》第9.3.9条是针对甲乙类工业厂房或仓库平时的排风系统而言: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风管及其风机都必须设置于地面以上,不得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而设于地下一层的燃气锅炉房,其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生产厂房,套用《建规》第5.4.12条: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所以其排风设施可设于地下室或直接设于锅炉房内,不必在地面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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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苏建函消防〔2022〕5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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