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7 母婴室


5.7.1 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建筑内应设置母婴室。
5.7.2 公共建筑应根据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母婴室的位置、数量、面积及配置设施。
条文说明
5.7.1、5.7.2 依据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为了适应市场监管的要求,本节规定了母婴室配置的原则,以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母婴室是为便于哺乳期妇女哺乳或集乳设置的房间,不是儿童休息、娱乐室。办公建筑等工作场所也应根据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建设和完善女职工专用设施。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是指:商业活动、医疗、公众活动、交通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母婴室的设置对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般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民用建筑,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10㎡的母婴室;母婴室可根据具体情况配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地面面层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55031-2022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