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3 基本假设


4.3.1 火灾可能在机组正常运行工况(从满功率到停堆状态)下发生。
4.3.2 火灾可能发生在任何存在固定或临时可燃物的场所。
4.3.3 不考虑同一或不同机组厂房内同时发生2起及2起以上的独立火灾事件。
4.3.4 不考虑火灾与独立的核安全事故(事件)、核安全相关设备故障、其他灾害的同时发生,除非火灾与上述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3.5 火灾安全分析中,对于预计运行事件和设计基准事故,考虑机组达到安全停堆状态后发生一场独立火灾的可能性。
4.3.6 火灾安全分析中,鉴于设计扩展工况或地震后核电厂工况的复杂性,仅考虑设计扩展工况或地震后长期阶段发生独立火灾的可能性。长期阶段的具体时间应根据设计扩展工况或地震被完全缓解、机组达到最终安全状态的保守假设时间进行确定,宜为15天。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