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2.2 生产污染防治规划

12.2.1 生产污染防治规划主要应包括生产的污染控制和排放污染物的治理。
12.2.2 新建生产项目应相对集中布置,与相邻用地间设置隔离带,其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 18055和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
12.2.3 空气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的有关规定。
12.2.4 地表水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本标准10.3.4~10.3.6的规定。
12.2.5 地下水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有关规定。
12.2.6 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的有关规定。
12.2.7 生产中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场设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宜逐步实现资源化和综合利用。

条文说明
12.2.1 ~ 12.2.7 分别规定了生产污染防治中关于生产项目布置、 空气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地下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固体废弃物处理等应执行的国家现行标准。
目录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