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202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2.1 保护范围

2.1.1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明确保护与利用要求,制定保护措施。当不同类别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出现重叠时,应按其中较为严格的控制要求执行。
2.1.2 历史文化名城应根据城镇历史演变和现状风貌保存状况,将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划定为历史城区,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2.1.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2.1.4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应小于1h㎡。
2.1.5 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内应保存较为完整的传统格局和较好的历史风貌。
2.1.6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2.1.7 保护范围界线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在重要眺望点视线所及范围内建筑物外观界面完整,及相应建筑物用地边界完整;
    2 应保持现状用地边界完整;
    3 应保持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完整。
 

条文说明
2.1.1 本条阐述保护范围划定的基本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利用要求,是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不同类型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划定和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不同类型的保护对象划定的保护范围存在重叠交错的现象,按照保护有力的基本要求,采用严格的控制要求执行。
2.1.2 本条阐述历史文化名城划定历史城区的基本要求。历史城区是指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老城区。划定历史城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历史城区是历史文化名城文化空间的集中承载地。历史城区并非完全对应于历史上的城垣范围,而是通过综合分析城市不同历史时期的空间格局,根据保护格局和延续风貌的要求划定保护控制的范围。
2.1.3 本条阐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划定的要求。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范围的划定要保证各类保护对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要充分考虑核心保护范围与现代建设地区之间的缓冲与过渡。
2.1.4 本条阐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划定的要求。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应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的相关
要求,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应小于1h㎡。
2.1.5 本条阐述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划定的要求。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应纳入具有一定规模,空间肌理、景观环境、建(构)筑等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区域。
2.1.6 本条阐述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划定的要求。历史建筑根据所在区位按照下述两种情况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为历史建筑本身,历史文化街区外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风貌协调区。具体应当结合周边地形地貌、道路条件、因此邻建筑和院落边界线等条件统筹划定。
2.1.7 本条阐述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划定还应遵守的其他要求。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界线是保护与管理的重要依据,既要保证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把集中成片的传统建筑区域和重要历史环境纳入其中,同时也应充分考虑管理需求,尽可能与现状用地边界、自然景观边界吻合。

目录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