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 XF499.1-2010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1 检验分类、检验项目和试验程序

8.1.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及转厂生产定型鉴定时;
    b)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1.2 检验项目
    每种型号规格的灭火装置均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5的规定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不应少于表5的规定项目。
8.1.3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按附录A〜附录C的规定。
目录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