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标准 GB5126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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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排水

13.2.1 排水应采用清污分流体制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宜回收利用,排出厂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13.2.2 工艺装置区、罐区和装卸区的集液池排水设施应有防止液化天然气、其他液化烃、可燃液体通过排水系统外流的措施。
13.2.3 含有油污的排水系统应设置除油设施,当采用隔油池除油时,隔油池应设置采用难燃材料制作的盖板,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应小于400mm。
13.2.4 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污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的规定,并应进行计量;在总排水口宜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
13.2.5 工厂应收集事故状态下的消防废水,并应采取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和水体的措施。

条文说明
13.2.2 工艺装置区、罐区和装卸区的集液池排水设施雨天用来排除雨水,发生泄漏事故时,不管是否有雨水存在,排水设施都应自动停止运行或关闭。本条规定是为确保液化天然气、其他液化烃、可燃液体等不会通过排水系统外流引起火灾爆炸事故或造成环境污染。
13.2.5 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因泄漏事故污染水域的事件时有发生,有关部门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事故废液废水收集处理的法规和规定。但是天然气液化工厂不同于其他石油化工企业,原料和产品均为清洁介质,天然气的挥发性、扩散性良好,发生泄漏事故时不会以液态形式长久留存,不会在消防喷淋时与水融合,液化天然气罐区不可能在泄漏或火灾事故时产生含有污染物的废液废水。工艺装置区发生火灾时,喷淋废水中可能夹杂少量装置本体上的油污,故工艺装置区应收集事故状态下的废水,设置事故水池,其事故水池的容积可按《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中国石化建标[2006]43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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