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2597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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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外观

5.1.3.1 系统各构成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部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
5.1.3.2 在灭火剂贮存容器上应标注灭火剂的名称,字迹应明显、清晰。在驱动气体贮存容器上应标注充装气体的名称。
5.1.3.3 系统每个手动操作部位均应以文字、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
5.1.3.4 系统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系统明显部位,注明:系统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代号、灭火剂充装总质量、工作温度范围、生产单位、产品编号、出厂日期等内容。
5.1.3.5 系统警示标志应牢固地设置在系统明显部位,对于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警示标志的内容为“本系统动作时喷嘴会喷放出高压气体”;对于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三氟甲烷灭火系统警示标志的内容为“本系统灭火时会分解产生一定量的氟化氢气体”,警示标志的内容应在一般光线条件下距标志3m处清晰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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