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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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在施工进场进行随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当复验结果不合格时,工程施工中不得使用。
6.1.2 建筑设备系统和可再生能源系统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完成后,应进行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验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验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6.1.3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并符合要求;
    4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并符合要求;
    5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6 太阳能系统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6.1.4 建筑节能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进行核查:
    1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2 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建筑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或外墙传热系数检验报告;
    6 外窗气密性能现场检验记录;
    7 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8 设备单机试运转调试记录;
    9 设备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0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1 设备系统节能性和太阳能系统性能检测报告。
6.1.5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对节能量进行评估。
条文说明
6.1.1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文件规定,“重要的试验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和检验,以提高试验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对于建筑节能效果影响较大的材料和设备应实施进场抽样复验,以验证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进场复验是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样送至实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的检验。同时应见证取样检验,即施工单位在监理或建设单位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形成相应的复验报告。
    由于抽样复验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费用,故复验数量、频率和参数应控制到最少,主要针对那些直接影响节能效果的材料、设备的部分参数。当复验的结果出现不合格时,则该材料、构件和设备不得使用。
    抽样方法、数量及复验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执行。
6.1.2 系统调试是建筑设备系统及可再生能源系统达到设计要求的关键环节。系统调试后,是否达到节能验收指标需要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判定。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一般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如果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因受某种条件的限制(如供暖工程不在供暖期竣工或竣工时热源和室外管网工程还没有安装完毕等)而不能进行时,那么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事先在工程(保修)合同中对该检测项目做出延期补做试运转及调试的约定。
    节能性能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执行。
6.1.3 考虑到建筑节能工程的重要性,在工程验收之前,进行主要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能的现场实体检验和系统性能检测,可以更真实地反映工程的节能性能,保证最终的节能效果。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是指在工程中的所有分项工程都应该合格。即: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供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都应该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即: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且施工过程有关材料验收、试验、检测等资料均符合要求。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监理)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验,并出具报告。
    建筑外墙节能构造带有保温层的现场实体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附录E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验证:
        1)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热阻进行检验。
    建筑外墙节能构造采用保温砌块、预制构件、定型产品的现场实体检验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其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或热阻进行检测。验证建筑外墙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建筑的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合格。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监理)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建筑的外窗气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验,并出具报告。
    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建筑的外窗现场实体检验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供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以有无检测报告且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本规范第6.3.13条的规定,以及对照设计图纸和施工单位的调试记录与检测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6 太阳能系统性能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6.4.6条的规定。
6.1.4 当前,工程资料缺失、不准确现象普遍存在,真实、详细和完整的验收资料是系统运行、故障诊断、改造等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节能验收时必须对设计文件、重要检测报告和记录等进行核查。
6.1.5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改造部位或系统应按本规范相应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并应对节能量进行评估。
    改造后节能量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Econ=Ebaseline-EpreEcal                        (4)
    式中:
    Econ——节能措施的节能量;
    Ebaseline——基准能耗,即节能改造前,至少1年内设备或系统的能耗,即改造前的能耗;
    Epre——当前能耗,即改造后的能耗;
    Ecal ——调整量。
    调整量的产生是因为测量基准能耗和当前能耗时,两者的外部条件不同造成的。外部条件包括:天气、入住率、设备容量或运行时间等,这些因素的变化跟节能措施无关,但却会影响建筑的能耗。为了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措施的节能效果,应把两个时间段的能耗量放到“同等条件”下考察,而将这些非节能措施因素造成的影响作为“调整量”。调整量可正可负。
    “同等条件”是指一套标准条件或工况,可以是改造前的工况、改造后的工况或典型年的工况。通常把改造后的工况作为标准工况,这样将改造前的能耗调整至改造后工况下,即为不采取节能措施时建筑当前状况下的能耗(图1中调整后的基准能耗),通过比较该值与改造后实际能耗即可得到节能量,见图1。
图1 节能量的确定方法
    节能量评估时,应同时对建筑物的室内环境参数进行检测和评估,保障室内环境参数达到设计要求,是节能改造效果评估的前提。改造后与改造前应采用相同的运行工况和检测方法,保证测试结果的一致性。被改造系统或设备的检测方法参见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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