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4.1 采暖通风

14.1.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的各类房间应根据站场环境、生产工艺特点和运行管理需要进行采暖设计。采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不宜低于表14.1.1的规定。
14.1.1
14.1.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采暖宜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无利用条件时,可在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设置锅炉房。
14.1.3 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宜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
    2 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并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3 当采用燃气热水器采暖时,热水器应设有排烟系统和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
14.1.4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中的房间或箱体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强制通风时,通风设备的通风能力在工艺设备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12次计算,在工艺设备非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5次计算。通风设备应防爆,并应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联锁。
    2 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靠近可燃气体积聚的部位设置。
14.1.5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室内外采暖管道宜直埋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条文说明
14.1.1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14.1.3 本条仅对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间提出具体要求。对本标准表5.0.13中有关防火间距已有要求的内容,本条不再赘述。
14.1.4 本条规定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中的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以防止发生中毒和爆炸事故。
    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的设置除满足面积和个数外,还需要考虑通风口的位置。对于可能泄漏液化石油气的建筑物,以下排风为主;对于可能泄漏天然气的建筑物,以上排风为主。排风口布置时,尽可能均匀,不留死角,以便于可燃气体的迅速扩散。
14.1.5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室内外采暖管道采用直埋方式有利于美观和安全。对采用管沟敷设提出的要求是为了避免可燃气体积聚和串入室内,消除爆炸和火灾危险。


目录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