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202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 总则

1.0.1 为保障木结构工程质量安全,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政策,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提升木结构工程可持续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木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1 本规范作为木结构领域的全文强制性国家规范,除了应保证木结构工程安全和人体健康、经济适用、保护环境及维护公共利益外,还直接服务于木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避免规范使用和工程监管过程中的交叉重复。
1.0.2 本条阐明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 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工作的相关规定:“避免在各项目建设类技术规范中出现重复现象”,本规范综合考虑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景观工程等木结构工程提出相关要求,形成规范条文;
    2 鉴于本规范在木结构领域的引领作用,技术内容涵盖材料、设计、施工与验收、使用与维护、耐久性、可持续利用等木结构全寿命过程中的基本技术要求,强调宏观的和原则性的要求;
    3 本规范适用的木结构类型包括:传统木结构、原木和方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和胶合木结构等。
1.0.3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目录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