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烟排烟-地方标准•答疑汇编(5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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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机械排烟设施

问题一:关于《烟规》4.4.1 条中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如何设置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沿水平方向的排烟系统可否跨防火分区?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甘肃》(建筑工程)3.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总结分析:
    依《烟规》4.4.1条规定: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排烟风机可以设置于其他防火分区,但系统也必须是独立的,不能与其他防火分区合用,管道跨防火分区需要提高耐火极限,并依《烟规》4.4.10设置排烟防火阀。

问题二:关于《烟规》4.4.2 条中排烟系统的竖向划分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 4.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其中的“建筑高度”与《建规》中的“建筑高度”一致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三十四条:
    《标准》第 4.4.2 条中“每段高度”是指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建筑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
    二、《浙江》7.2.18:
    《防排烟标准》第 4.4.2 条中,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排烟系统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50m,此处的每段高度是指排烟系统每段的服务楼层高度。排烟风机宜设置于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或贴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布置,排烟风机房宜结合设备层合理布置;当受条件限制排烟风机的设置位置(如屋面)远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时,应复核风道阻力和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排烟效果。
    三、《山东》1.0.12: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2条,要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排烟系统设计应分别按照50m和100m进行竖向分段。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且小于100m的公共建筑,服务于其建筑高度50m以下部分系统的排烟风机,可否设置于屋面?还是必须设置于中部的设备机房?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工业建筑是否需要分段设置排烟系统?
    可以设置于屋面,并非必须设置于中部的设备机房。应复核风机的风压,并且50m以上的排烟管道应设在独立管井内。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工业建筑,其排烟系统应按竖向分段独立设置。
    四、《广州》2.3:
    《防排烟标准》中 4.4.2 条“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所指的建筑高度是否应改为“竖向排烟系统的作用区间高度”,以减少歧义。
    答: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关于印发《防排烟标准》问题释疑的通知中,问题26已有说明,指系统服务区间的高度。
    条文解释:服务区间高度,对于防烟系统,指需要疏散的楼层竖向总高度(各疏散楼层的底层地面至顶层顶板);对于排烟系统指所负担的排烟楼层竖向总高度(各排烟楼层的底层地面至顶层顶板)。
    五、《甘肃》(建筑工程)3.4.2:
    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排烟系统竖向每段高度为系统负担高度)
    总结分析:
    《烟规》4.4.2条款中的“建筑高度”与《建规》中的一致。其每段高度是指排烟系统服务区间的高度,指所负担的排烟楼层竖向总高度(各排烟楼层的底层地面至顶层顶板),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对于设置于底部的系统,设备机房可以设置于上部屋面,但应复核风机的风压,并且竖向排烟管道应设在独立管井内。

问题三:关于《烟规》4.4.5条中排烟机房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对于风机房是否可以合用以及屋顶风机是否可以使用的问题,一直是众多设计者关注焦点。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四十七条:
    按《标准》第 3.3.5 条第 5 款和第 4.4.5 条的规定,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机房设置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1 防烟风机应设置在机房内。
    2 排烟风机通常情况下应设置在机房内;当设于屋面的排烟风机采用室外专用的排烟屋顶风机时可不设机房。
    3 数台加压送风机可设于同一机房内,加压送风机可与消防补风机、送风兼补风机合用机房。
    4 数台排烟风机可设于同一机房内,排烟风机可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的机房合用,但不得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合用机房。
    5 补风机可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的机房合用,但不得与排烟风机合用机房。
    6 当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按上述要求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等非同类设备合用机房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浙江》7.1.13 :
    建筑内的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受条件限制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的部分加压风机、补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其周围至少 6 m 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必须设置满足防护(防雨、防晒)、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防护罩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当加压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水泵房等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排风机与管道。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三、《浙江》7.2.19:
    建筑内的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受条件限制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的部分排烟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其周围至少6 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必须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防雨、防晒)、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防护罩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当受条件限制消防排烟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等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4.4.5 条中合用机房的相关规定。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工业建筑(或采用钢结构体系,且受条件限制无法在屋面设置风机房的公共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但其周围至少 6m 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确保风机在火灾发生时不受烟火影响,能够正常连续运行。
    四、《江苏》(二)排烟类13:
    正压风机和补风风机是否可和空调机组合用机房?屋顶型排烟风机是否还需设置风机房内?
    答: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h 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风机两侧应有 600mm 及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受条件限制时加压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必须设置满足防护(防雨、防晒、四周设有围护结构等)、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
    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 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屋顶型排烟风机不需要设置风机房。
    五、《江苏》(二)排烟类1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5 条,排烟和排风合用的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排烟兼排风合用的双速风机,其风机房是否为合用机房,是否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平时排风、火灾时排烟的双速风机就是合用,是合用机房,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六、《山东》2.0.10:
    排烟风机是否能和其它排风风机合用机房?加压风机可否与其它送(补)风机合用机房?
    排烟机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与补风机房、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共用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 排烟风机可与排风风机、通风空调风机合用机房,但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2 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可以与通风空调风机合用机房;
    3 加压送风机可以与消防补风机合用机房,加压送风与消防补风均需从室外进风,且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4 上述第1、2中合用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住宅楼的地下非机动车库和储藏室,平时排风兼火灾排烟、平时送风兼火灾补风的双速或变频风机,当管道系统完全共用时,该风机房不属于合用机房,可不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5条设置自动喷水系统。
    七、《山东》1.0.13:
    工业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民用建筑也有轻钢屋顶、网架屋顶,是否可执行?风机设置于专用机房内如何把握?是否可以用玻璃钢雨棚之类遮挡,不设置单独机房?
    民用建筑为轻钢屋顶、网架屋顶等无法设置专用机房时,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但应满足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对于高铁站地下空间、人防商城等有景观要求的场所确无法设置专用机房时,风机可设在半室外空间等围护结构满足防护和检修要求的位置。
    除上述情况外,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八、《江西》16: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平时通风空调机房内,但合用机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7条中对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且应满足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C时连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排烟风机和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不得设置在同一机房内。
    九、《海南》6.6.4:
    建筑内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排烟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 280℃时连续 30min 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十、《广西制冷学会》17:
    第3.3.5.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第4.5.3条,补风系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设在屋面的消防风机,是否可室外直接安装?
    答:正常情况下应设置机房,不应采用屋顶风机;当确有困难时(指改造建筑、工业厂房或仓库等),可采用防雨、防腐功能完善的屋顶专用消防排烟风机,不设机房。
中轻国际发给川消所的函件(2019.3.12)内容
图 17-1 中轻国际发给川消所的函件(2019.3.12)内容
川消所的复函(2019.4.17)内容
图 17-2 川消所的复函(2019.4.17)内容
屋顶专用消防排烟风机
图17-3 屋顶专用消防排烟风机
    十一、《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5:
    厂房或仓库设置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一般都布置在屋面上,建筑面积较大时相应的风机数量较多且建筑上大多采用钢结构彩钢板屋面,像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直接采用屋顶式排烟风机不设机房?
    答:正常情况下应设置机房,不应采用屋顶风机;厂房或仓库等工业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
    十二、《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7:
    GB51251-2017第4.4.5条要求排烟风机两侧应有600以上空间,第6.5.2条要求“其他设备距离不应小于600mm送(补)风风机是否也需满足此条要求?
    答:根据条文说明,风机和维住修要求,周边必须保证间距空间;风机房确有困难时,间距可适当减小,但须满足维护检修要求。
    十三、《陕西》7.2.11:
    (补充GB51251-2017第3.3.5.5和4.4.5条)
    1 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的机房、水泵房合用,但不得与排烟风机合用;
    2 排烟风机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的机房合用,但不得与加压风机、排烟补风机合用;
    3 上述机房合用时,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5条的相关规定。
    十四、《陕西》7.2.12:
    (补充GB51251-2017第4.4.5条)当采用专用排烟屋顶风机时,其抗风抗雨和耐腐蚀良好、露天设置能正常使用时,可不设置机房。
    十五、《甘肃》(建筑工程)2.3.5:
    当加压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总结分析:
    依《建规》8.1.9 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有关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
    其条文解释非常明确:设置在建筑内的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的机房要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机的机房分别设置,且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的机房应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排烟风机可与其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机的机房合用,但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不应与排烟风机机房合用,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的机房均需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依《烟规》4.4.5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5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另外,规范虽未明确,但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也可直接设置于室外。

问题四:关于《烟规》4.4.7、4.4.8条中是排烟井道的做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不加内衬的土建风道是否可以使用;与人防共用的风井如何设置内衬以及防排烟的管道如何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大家?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四十八条:
    1 加压送风机房和排烟机房直通室外的取风井和排烟井视为室外空间的延续,允许采用土建井道;土建风道要求严密且内表面光滑,系统的总阻力计算时应计入土建风道阻力。
    2 防排烟系统与其它系统合用对外井道时,在系统合用的系统类别上执行以下原则: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可与补风系统、空调通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
    (2)排烟系统可与空调通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但不得与补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
    (3)补风系统可与空调通风系统、加压送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但不得与排烟系统合用对外井道。
    二、《川渝地区》第四十九条:
    1 加压送风管道设于管道井内的措施:
    (1)数个加压送风系统的风管可设于同一管井内,视为“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管道的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
    (2)加压送风风管不应与排烟风管合用管道井,当与补风系统及其它通风、空调风管合用管道井时,加压送风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2 排烟管道设于管道井内的措施:
    (1)多个竖向设置的排烟系统或排烟兼排风系统风管可设于同一管道井内,视为“设于独立的管道井内”,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2)排烟或排烟兼排风系统的风管不得与加压送风系统、补风系统及其它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合用管道井。
    3 补风管道设于管道井内的措施:
    (1)数个补风系统的风管可设于同一管井内,管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0.5h。
    (2)补风系统风管不应与排烟风管合用管道井,当与加压送风系统、其它通风、空调风管合用管道井时,补风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三、《浙江》7.2.22: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不应与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共用管道井。
    四、《山东》3.0.35: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条规定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则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风机排出段能否合用竖井和风管?
    不同防火分区排烟风机排出段的竖向风井可合用,风管不可合用。
    五、《山东》1.0.25: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7条及第4.4.7条要求防排烟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管;对于加压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和排烟风机的压出段,对送风或排烟的效果影响较小,是否可以采用土建风道?车库非人防区域风井是否需要内衬铁皮风管。采用土建风道时,土建风道尺寸比内衬风管大多少比较合理?
    防烟排烟风管的主要工作段(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后的压出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风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非主要工作段(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前的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只能仅限于地下室的室外通风竖井中(含局部水平转换井),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应保证土建风道光滑、密闭不漏风,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补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其余场所均应采用风管或内衬风管的土建风道。
    土建风道内衬风管时,应保证内衬风管便于安装。
    六、《海南》6.6.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应采用光滑的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采用土建井道。当采用金属管道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七、《广西制冷学会》19:
    第 3.3.7、4.4.7 条,地下室加压风机吸入段或排烟风机压出段能否采用土建风道、风井?
    答:加压风机入口至室外段、排烟风机出口至室外段可以采用土建风道,但应在总说明中注明要求管井内表面抹灰平整,气密性较好。
    防排烟系统风管接入人防口部集气室后,集气室内部不需设置金属风道, 但同样 应注明集气室内表面抹灰平整,气密性较好。
    总结分析:
    关于加压送风机的吸入段可以采用不加内衬的土建风道;排烟风机的排出段不建议采用不加内衬的土建风道,因排烟管道温度较高,热胀冷缩会使土建风道出现裂痕,影响管道气密性;由于人防井道的特殊性,因其管道气密性较好,防排烟管道可与人防井道共用,不需内衬,但内表面应抹灰平整。
    独立设置于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管道的耐火极限可不做要求。数个加压送风系统的风管可设于同一管井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川渝地区》认为不做要求,有些不妥,谨慎采用。
    依《烟规》4.4.8-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川渝地区》多个竖向设置的排烟系统或排烟兼排风系统风管可设于同一管道井内,视为“设于独立的管道井内”,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此处也有些不妥,谨慎采用。

问题五:关于《烟规》4.4.8条中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3.3.8与4.4.8中对防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提出了要求,在6.2.1中对常用的钢板风管板材厚度提出了要求,此厚度能否满足耐火极限要求,如不满足,如何处理?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五十条:
    1 除满足《标准》第 4.4.8 条规定的耐火极限要求外,排烟管道穿越防火隔断时,尚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6.3.5 条的要求:防火阀两侧 2m 范围的风管耐火极限应不小于相应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2 汽车库和设备用房区域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均按不低于 0.5h 执行,穿越防火隔断时,防火阀两侧 2m 范围的风管耐火极限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 6.3.5 条的要求。
    二、《川渝地区》第五十一条:
    1 加压送风系统、补风系统的钢板风管板材厚度执行《标准》表 6.2.1中“送风系统”的规定,排烟系统的钢板风管板材厚度执行《标准》表 6.2.1中“排烟系统”的规定。
    2 《标准》第 6.3.3 条中第 5 款“排烟风管应按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是指排烟风管强度和严密性检验执行中压系统类别。
    3 加压送风、补风系统根据系统工作压力及《标准》表 6.3.3 确定系统类别,按系统类别进行强度和严密性检验。
    三、《浙江》7.2.21:
    金属(如镀锌钢板)风管可通过将防火隔热材料采用机械固定、柔性包覆(裹)等方式固定在其表面,以满足《防排烟标准》对风管耐火极限的要求;也可直接选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成品风管,或采用由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板材制作的复合风管。
    四、《江苏》(二)排烟类12:
    地下汽车库的排烟风管是否要求严格保证 0.5h 的耐火极限?
    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8 条要求执行:汽车库排烟风管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0.5h。
    五、《江苏》(三)其他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中对消防风管的耐火极限(完整性和隔热性)提出相应的要求,如何实现?比如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仅满足厚度要求不做任何防护措施的镀锌薄板是否可行?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对如何满足耐火极限要求未明确具体做法。
    六、《广州》2.15:
    排烟风管耐火极限0.5小时的问题,单纯镀锌风管达不到要求,造价影响太大,有何经济性做法。
    答:按《防排烟标准》规范标准执行。
    七、《湖南》问题2:
    排烟风管采用镀锌钢板安装于室内时需要满足 1.0h 的要求,是否可采用刷防火涂料的方式?
    处理意见:排烟风管耐火极限以检测报告为准。
    八、《山东》2.0.17: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8条、第4.4.8条及第4.5.7条要求防排烟风管耐火极限0.5h、1.0h和1.5h等,如何执行?
    按照《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规定的高压系统风管选取防烟、消防补风、排烟风管厚度;风管耐火极限参照07K103-2等其余规范、图集中防火风管做法和要求。
    总结分析:
    为满足管道的耐火极限要求,目前常用的做法有以下五种:
    第一种:金属风管+岩棉+防火板
    第二种:金属风管+绝热玻璃棉
    第三种:金属风管+防火玻璃棉卷材
    第四种:金属风管外刷防火涂料
    第五种:金属风管+工业一体化复合板
    第一种可以满足耐火极限要求,但是耐火极限检测报告无;第二种与第三种仅满足耐火隔热性,无耐火完整性;第四种不推荐采用,详见石老师专题:防排烟钢板风管-可否采用防火涂料保护!第五种是规范图示推荐的做法,例如图示15K606附录资料中的CC-1系列彩钢板复合风管和IMX 系列模压镁板风管,图示20K607中的工业一体化硅酸钙复合板,因为在工厂批量加工,有耐火极限检测报告,满足技术要求。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风管的母管管材,《烟规》仅推荐了常用的镀锌钢板管材,其他材质的管材也是可以使用的,具体参考规范《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问题六:关于《烟规》4.4.10 、4.4.6 、5.2.2 条中排烟防火阀的设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5.2.2-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此条为强制条款,但目前下列列举地区均按《烟规》4.4.6中的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每个防烟分区支管设置的排烟防火阀还有何意义?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四十二条:
    1 除《标准》第 4.4.10 条规定的四个部位需设置排烟防火阀外,排烟管道穿越防火隔断(如机电用房隔墙处)还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2 结合《标准》第 4.4.6 条和第 5.2.2 条的第 5 款,各部位排烟防火阀的功能及控制按如下要求理解与执行:“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应具备 280℃熔断并输出电信号的功能,以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及补风机,其余部位的排烟防火阀可采用只具有 280℃熔断关闭功能的常开型排烟防火阀;《标准》5.2.2 条第 5 款“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此处的“排烟防火阀”特指“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并非指系统中的所有“排烟防火阀”。
    二、《浙江》7.2.23:
    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分别设置排烟防火阀(280℃);当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烟分区均独立设置排烟系统时,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管穿越另一防烟分区的穿越处可不设置排烟防火阀(280℃)。
    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设计风速是指满足其计算排烟量要求的风速,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尺寸可按其计算风量确定。
    三、《江苏》(三)其他4:
    根据《常用风机控制电路图》16D303-2 中控制原理,消防风机自动模式下启动运行后,与消防水泵要求一致不应自动停止。(现场触发信号及报警联动控制器复位后不停止)验收时是否执行?
    答:火灾时,排烟风机启动后,停排烟风机的控制要求为:只有当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 280℃防火阀到 280℃自动熔断时,直接连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四、《江苏》(三)其他6: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4x505-1 图示 P31 页,排烟防火阀平时在主管排烟风机处为常开阀门,在支管处为常闭阀门,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2.1.14 明确了排烟防火阀平时呈开启状态。是否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所有排烟防火阀平时按常开执行?目前还有部分设计院将排烟支管处的排烟防火阀兼做排烟阀(口)使用,平时关闭,火灾工况时打开,达到 280℃再关闭,是否可行?
    答:排烟防火阀为常开状态,排烟阀为常闭状态。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阀或常闭排烟口。
    五、《江苏》(三)其他7: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4.5.5 规定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 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5.2.2 第 5 条规定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并未明确是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排烟支管处的排烟防火阀关闭时是否需要连锁关风机?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6 条:“排烟风机应满足 280℃时连续工作 30min 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此条已明确只有风机入口处排烟防火阀需要与排烟风机连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4.5.5 的规定一致。
    六、《山东》3.0.19: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0条,用常开百叶风口加常闭排烟阀代替多叶排烟口,常闭排烟阀除了有火灾开启的功能,是否应该要具备280℃熔断功能?如果可以具备以上两种功能,排烟支管是否可仅设一个常闭排烟阀?
    当所设置的常闭排烟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时,且经过检验可满足规范所需消防功能要求,由厂家提供检验报告,此时可仅设一个常闭排烟阀。
    七、《山东》4.0.1: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6条,“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行”,《建筑防排烟标准》第5.2.2条“排烟防火阀在280°C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是否理解为各排烟支路上的排烟防火阀也需联动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的解释,仅需联动排烟风机入口的280℃排烟防火阀。
    八、《广州》2.12:
    根据《防排烟标准》术语中,排烟阀为平时呈关闭状态,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起排烟作用,其组成部件中不包括温感器。根据4.4.10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即排烟支管上需要设置2个阀门,实现平时常闭、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以及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可关断防止烟气蔓延。请问排烟支管上是否可以采用电动排烟防火阀(带280℃温感,可手动和电动启闭,平时设为常闭)代替以上2个阀门?
    答:当所设阀门可满足规范所要求实现的功能时可行。
    九、《甘肃》(建筑工程)4.2.1: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 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仅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需具备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功能)。
    十、《陕西》7.2.19:
    (补充GB51251-2017第5.2.2条)对于仅承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且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的机械排烟系统,可不增设常闭排烟口及其信号反馈功能,排烟风机及其补风机的控制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
    总结分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4x505-1 图示与《常用风机控制电路图》16D303-2均为《烟规》执行之前的图示,关于排烟防火阀是否连锁风机可能有些出入,但20K607的图示是在《烟规》执行之后出台的,如下图所示:
屋顶专用消防排烟风机
    同样,也只有风机入口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关闭风机,其余均通过消防控制器联动关闭风机,受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与手动状态的影响。希望新《烟规》能更明确一些。
    另外设计者普遍关心的是,每个防烟分区支管可否设置平时常闭,火灾时电动或手动开启,280℃又再次关闭的一个阀门。这个阀门实现起来并不难,但因没有市场准入证件,谨慎使用。
    《川渝地区》规定的除《烟规》4.4.10条款的四个部位需设置排烟防火阀外,排烟管道穿越防火隔断(如机电用房隔墙处)还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本文认为,如机电用房不需要排烟,排烟管道尽量不在这些房间敷设,如确有困难,需要采取加强措施。

问题七:关于《烟规》4.4.12 条中排烟口的间距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6.14中,γ——排烟位置系数;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γ取1.0;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 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γ取0.5;当吸入口位于墙体上时,γ取0.5。那么排烟口与排烟口之间,排烟口与顶板之间的距离需要如何控制?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三十六条:
    同一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Lmin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Lmin = 0.9Ve1/2(m)
    式中Ve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³/s)
    二、《浙江》7.2.26:
    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Smin 应满足以下要求:
Smin = 0.9Ve1/2(m)
    公式中:Ve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³/s)
    三、《江苏》(二)排烟类30: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14 条:因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限制,需设置成组排烟口时,该组排烟口的间距如何设计?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没有明确间距要求。多个排烟口并在一起或间距过小,等同于一个大排烟口,失去了分开的意义,有条件时建议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最小净距宜按下列公式确定:Smin = 0.9Ve1/2
    式中:Ve为单个排烟口的计算排烟量(m³/h)
    四、《陕西》7.2.17:
    (补充GB51251-2017第4.4.12条)
    1 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排烟风速不超过10m/s计算确定;
    2 洁净区域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排烟风速不超过10m/s计算确定;
    3 同一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Lmin应按下式确定:
Lmin = 0.9Ve1/2(m)
    式中:Ve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³/s)
    4 为降低洁净区的感染危险,面积不大于100㎡的洁净用房的排烟口、补风口可设在与之相通的公共区域(洁净或清洁走道等)。相应公共区域的排烟量应附加洁净用房的面积。
    五、《山东》3.0.4: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地上异形走道设置自然排烟时,除在疏散最长边的两端加2㎡外窗外,其它距离短的与之相通的走道需不需要考虑?
    满足任一点距排烟口不大于30m即可。
    六、《山东》3.0.11:
    排烟口之间的最小距离是否有具体规定?有间距要求吗?
    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0.9Ve0.5,Ve——1个排烟口的排烟量 m³/s。
    七、《山东》3.0.12:
    对于净高受限的场所是否允许在侧墙设置排烟口?
    当侧墙排烟口在储烟仓以内,且满足排烟量要求时,可在侧墙设排烟口。
    八、《山东》3.0.20:
    排烟口设置在风管的上部时,是否考虑距楼板板底间距要求?
    排烟口与楼板的距离应满足排烟口与楼板处断面风速不大于10m/s。
    九、《甘肃》(建筑工程)3.4.6: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除“防排烟标准”第 4.4.13 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4.6.3 条第 3 款计算。
    4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常开排风口(兼排烟)可不设手动开启装置)
    5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该条针对机械排烟系统)
    6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7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 同一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风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 Lmin应按如下计算确定:
Lmin = 0.9Ve1/2(m)
    式中:Ve——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s)
    (排烟口满足最大允许排烟量的同时应满足排烟口风速的不宜大于 10m/s 的要求)
    十、《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14 条:因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限制,需设置成组排烟口时,该组排烟口的间距如何设计?
    答:参照浙江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Smin应满足以下要求:
Smin = 0.9Ve1/2(m)
    公式中:Ve为单个排烟口的计算排烟量(m³/s)
    总结分析:
    《烟规》仅规定了排烟口中心线与侧墙之间的距离,并没有规定多个排烟口之间的间距要求。各地给出的距离是一样的,同一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Lmin应按下式确定:
Lmin = 0.9Ve1/2(m)
    式中:Ve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³/s)
    排烟口距离顶板的要求,规范也没有规定。《山东》规定排烟口与楼板的距离应满足排烟口与楼板处断面风速不大于10m/s。可以借鉴。
    对于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陕西》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排烟风速不超过10m/s计算确定,排烟口会减少很多,实现起来容易一些。

问题八:关于建筑面积小于50m2需要排烟的房间的排烟设施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依《建规》8.5节内容,对于需要排烟的小于50m2的房间,应该只有设于4层及以上或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排烟口如设置于走道内,其排烟量如何计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25:
    对于地下或地上无窗房间,当单个房间建筑面积均小于50㎡且多个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可通过相连的走道排烟。当该走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20000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应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2.0㎡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 2/3。
    二、《山东》3.0.5:
    地下储藏室,储藏室面积均不大于50㎡,计算排烟量时是否可以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条执行?
    地下储藏室,储藏室面积均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
    总结分析:
    依《烟规》4.4.12-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本文认为,此条规定仅是将建筑面积较小房间的排烟口设于走道内,其排烟量不应因排烟口设于房间内与房间外有所区别。类似《浙江》的20000m/h和《山东》的13000m/h等规定,宜慎重参考。

问题九:关于《烟规》4.4.12 条中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区域的排烟口设置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依《烟规》附录B,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排烟量很小,使得单个防烟分区排烟口的数量增多,如何处理?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三十五条:
    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数量以“保证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大于 30m”的原则确定,单个排烟口的排烟量按排烟口风速乘以排烟口有效面积计算确定,排烟口的风速应满足《标准》第 4.4.12 条第 7 款规定。
    二、《浙江》7.2.24:
    对于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4m 的汽车库(或设备用房)、净高小于或等于3m 的其他房间以及净高与宽度均小于或等于6m 的走道,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防排烟标准》第 4.4.12 条第 7 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三、《山东》3.0.2:
    走道排烟时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较小,排烟口数量过多,如何解决?
    对于净高小于等于3m的场所,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四、《江西》22:
    对于净高小于或等于 3m 的走道和房间,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4.12 条第 7 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五、《湖南》问题19:
    走道以及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房间单个排烟口的排烟量是否也要按照附录 B 考虑?
    处理意见:按 GB51251-2017 附录 B 或第 4.6.14 条;
    总结分析:
    很多地区规定:对于净高小于等于3m的场所,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这样可以减少排烟口的数量。但因超出规范,请同行谨慎采用。

问题十:关于《烟规》4.4.13 条中吊顶内可燃物的判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如何判定吊顶内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三十七条:
    《标准》第 4.4.13 条第 1 款中的“可燃物”界定按《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 的相关规定执行。
    总结分析:
    依《烟规》4.4.13-1条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此处的“可燃物”应按《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 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十一:关于排烟风机设置于排烟系统的底部时,如何校正风机风压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4.4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特殊情况,排烟风机是否可以设于系统的下部,如可设于下部,有何特殊要求?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湖南》问题1:
    排烟风机设置于排烟系统的底部时,风机的风压如何校正?
    处理意见:排烟风机风压按计算确定,没有校正要求,为了提高火灾时排烟系统的效能,并确保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吸风口不受到烟气的威胁,排烟风机不宜设置在排烟系统底部。
    总结分析:
    关于排烟风机设置于排烟系统的顶部的要求,《烟规》4.4.4条款中为“宜”,对于新建工程,尽量按规范执行。对于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确有困难,可以放宽,但要确保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吸风口不受烟气的威胁。

问题十二:关于车库排烟出口与地上房间自然通风窗口的距离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纯排烟出口与地上房间自然通风窗口距离规范无要求,具体如何掌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湖南》问题4:
    车库排烟出口设置在靠近住宅客厅阳台位置,是否符合GB50736-2012 第 6.3.8(2)要求?
    处理意见:不符合规范要求,车库排烟出口应设置在远离人员活动区域,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二、《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8:
    《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的8.4.6条,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及库房的自然排烟窗、采光窗井与高层住宅建筑外墙开口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在实际工程中,此间距很难满足,则高层住宅下部的储藏室、非机动车库基本无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答:调整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及库房的自然排烟窗、采光窗井与高层住宅建筑外墙开口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的8.4.6条的规定;采用机械排烟排风系统,与通风风井连接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或防火阀,使通风风井与高层住宅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总结分析:
    在满足建筑防火间距的前题下,现行规范未就排烟出口与地上房间自然通风窗口的距离作出规定。但通常地下车库的排烟出口都兼平时的排风出口,平时使用时,污染物或噪音对地上房间会有干扰,尤其是地上的住宅建筑,各地环评都有一些特殊规定。为避免送排风短路,要尽量远离。《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6.3.1-2 条文解释:为了防止排风(特别是散发有害物质的排风)对进风的污染,进、排风口的相对位置,应遵循避免短路的原则;进风口宜低于排风口3m以上,当进排风口在同一高度时,宜在不同方向设置,且水平距离一般不宜小于10m。用于改善室内舒适度的通风系统可根据排风中污染物的特征、浓度,通过计算适当减少排风口与新风口距离。此条款为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位置要求,本示例为自然进风口,与此条款略有不同,此条款数据仅供参考。

问题十三:关于机械排烟口的形式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排烟口通常分为常开与常闭两种,常开通常为单层百叶的形式;常闭为板式排烟口或多页排烟口。具体采用哪种多一些?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湖南》问题18: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是否能在每个防烟分区支管采用常闭排烟防火阀+单层百叶风口方式,不需要另设常闭多叶排烟风口?
    处理意见:可以;
    总结分析:
    由于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的限制,通常一个防烟分区设有多个口,若采用板式排烟口或多页排烟口,每个口均要给电气专业提供准确的位置,对于初始设计有些困难,为了配合方便,通常采用常闭排烟阀加多个常开百叶风口的形式。再依《烟规》 4.4.10条规定,排烟阀前设置常开的排烟防火阀(配280℃熔断器)。需要注意的是《湖南》的常闭排烟防火阀,将排烟防火阀与排烟阀合二为一的设备目前没有市场准入证书,慎用。
    可参石老师专题:区别及应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补风口·加压送风口!

问题十四:关于排烟系统施工图纸表达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是多个专业的规范,装饰装修、建筑、暖通及电气均需要表达,具体哪些是暖通专业需要表达的内容?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湖南》(一)防烟系统 问题3: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应有房间面积、净高 、热释放速率、储烟仓高度、挡烟垂壁的材质和高度以及其离地高度、送排风管高度、排烟口安装高度、烟层厚度、补风口安装高度的标注、并复核排烟口计算排烟量,设计标注不完整,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排烟平面图应完善上述各项标注及计算书,标注不完整,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二、《湖南》(一)防烟系统 问题4:
    采用自然排烟的防烟分区应有房间面积、净高、储烟仓高度,储烟仓内自然排烟外窗面积及高度、标高的标注,并应符合规范要求。设计标注不完整,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按规范要求计算储烟仓内自然排烟外窗面积,排烟平面图应完善标注。标注不完整,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三、《广西制冷学会》2:
    无论采用自然排烟还是机械排烟,暖通专业平面图中均应将各防烟分区的相关排烟要素列出。
    举例如下表:
    自然排烟系统:
    注:净高小于 6 米的自然排烟场所,不需标注自然排烟量。
    机械排烟系统:
    注:平面为大空间时,宜将表格直接放在平面内;平面为小分隔时,建议平面上只标防烟分区编号,各防烟分区设计要素集中列表与图纸下方说明。
    四、《宁波》六、暖通专业9:
    在采用自然排烟时:图上应标明自然排烟房间的防烟分区面积、净高、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排烟量、储烟仓内自然排烟窗有效开启面积等参数。
    五、《江西》28:
    暖通专业施工图排烟平面应标注下列内容:防烟分区面积、空间净高(是否吊顶及吊顶形式)、最小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挡烟垂壁高度等。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还应注明排烟窗设置高度、开启方式、储烟仓内实际有效排烟面积和计算所需排烟面积;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还应注明排烟口底标高、排烟量;有补风系统的应标明补风口标高、补风量(或补风口面积);高大空间场所,应注明是否有喷淋。
    总结分析:
    笔者在暖通专业的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关于防排烟图纸的表达非常混乱,没有规矩,缺少最基础的信息。例如,单个防烟分区通常仅有排烟窗总面积或支管排烟口,房间净高、最小清晰高度、储烟仓高度、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等一概没有。可开启外窗及固定窗信息暖通及建筑图纸互相引用,均不表达或仅有一方表达。挡烟垂壁设置高度及位置仅有暖通专业表达,挡烟垂壁底标高距地2.0m以下,建筑专业不核实。等等。《广西制冷学会》的这两个表格表达的很好,每个防烟分区参数一目了然,方便核查,希望各位同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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